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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编码标准化管理办法
时间:2008-8-18 来源:中国条码在线 本月点击:294次 [+ 发布新闻]

发布机构:国家标准局 
发布日期:1988.05.07 
生效日期:1988.05.0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信息分类编码标准化是进行信息交换和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的重要前提,是实现管理工作现代化的必要条件。搞好信息分类编码标准化,具有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了加快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步伐,建成我国信息分类编码标准体系,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各部门、各地方和企事业单位均须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信息分类编码标准体制 

  第三条 信息分类编码标准分为国家标准、专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信息分类编码国家标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适用,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批准、发布; 
  信息分类编码专业标准在某个专业(或某个部门)范围内统一、适用,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发布; 
  信息分类编码地方标准(在某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或省辖市)范围内统一、适用,由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部门批准、发布; 
  信息分类编码企业标准,在某一个或若干个企业、事业单位范围内统一、适用,由企业或事业单位领导批准、发布。 

第三章 信息分类编码标准的管理 

  第四条 中国标准化与信息分类编码研究所是我国信息分类编码标准化工作的归口单位和科研中心。其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标准化方针政策和法规,提出信息分类编码标准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建议。 
  (二)负责制、修订或组织制、修订信息分类编码国家标准。 
  (三)开展信息分类编码标准化的理论研究和组织起草有关法规、规范及指导性文件。 
  (四)对各部门、各地方和企事业单位制订和贯彻信息分类编码标准进行指导和检查。 
  (五)负责信息分类编码标准化的技术协调和业务培训工作。 
  (六)负责组织信息分类编码标准化的学术交流活动,建立全国性的信息分类编码技术情报交流网和情报资料的交换。 
  (七)负责组织信息分类编码标准化的国际交流。 

  第五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标准化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专业(部门)的信息分类编码标准化工作。其职责是: 
  (一)编制本专业(部门)信息分类编码标准化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负责在本专业(部门)正确实施信息分类编码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并对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制、修订或组织制、修订信息分类编码专业标准。 
  (四)负责本专业(部门)内信息分类编码标准化的学术交流、情报资料交换和人员培训工作。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标准化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信息分类编码标准化工作。其职责是: 
  (一)编制本地区信息分类编码标准化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负责在本地区正确实施信息分类编码国家标准、专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并对标准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制、修订或组织制、修订信息分类编码地方标准。 
  (四)负责对信息分类编码地方标准进行审批、发布。 
  (五)对本地区各企业、事业单位的信息分类编码标准化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六)负责本地区信息分类编码标准化的学术交流、情报资料交换和人员培训工作。 

  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信息分类编码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 
  (一)负责信息分类编码国家标准、专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本单位发布的企业标准在本单位的正确实施,并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二)制、修订在本单位适用的信息分类编码企业标准。 
  (三)对所属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信息分类编码标准化业务指导。 
  (四)负责组织信息分类编码标准化情报资料交换和人员培训工作。 

第四章 信息分类编码国家标准的计划编制 

  第八条 每年六月底以前,由中国标准化与信息分类编码研究所根据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和信息分类编码标准体系表以及编制国家标准计划的原则、要求,各有关单位的实际需要,在切实论证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基础上,编制信息分类编码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和复审年度计划草案,十月底上报国家标准局,列入国家统一的标准化计划。 

  第九条 各部门、各地方根据编制国家标准计划的原则和要求,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信息分类编码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和复审年度计划草案。 

  第十条 各单位或个人可按照上述原则提出信息分类编码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和复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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